中國時報【陳文信、管婺媛/台北報導】

「狗仔跟拍」釋憲案出爐後,國內傳播學者多認為,新聞自由須以公共利益為前提,本不應無限上綱;但在法治國家,記者的採訪行為是否過當,應由法院而非由警察機關判定。

師大大傳所教授胡幼偉指出,新聞自由固然是成熟民主社會的表徵,但必須以維持或增進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為前提,畢竟新聞自由不可能沒有極限、擴及所有人的所有資訊,例如個人的財務、感情、信仰、病歷等訊息,都屬個人隱私的範疇,無須向公眾公開,這也是公職人員公布財產狀況須特別立法規範的原因。

台大新聞所所長林麗雲則表示,記者當然要尊重採訪對象的隱私權、人身自由及安全,但在民主法治國家,採訪行為是否過當,應經法院公正審理,而非由警察機關逕自認定。胡幼偉對此也抱持相同觀點,他表示,法院審理比警察機關更周延、妥當,美國就有一些案例,由法院裁定記者在特定場合採訪名人的分際。

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認為,新聞採訪方式應更具彈性,沒有一定的模式,他不反對用偷拍、錄音等不符合「常規」的方式蒐集資料,畢竟記者有時須藉此才能揭露事實。如果此案例凸顯現有法規規範不足之處,相關單位確實可以討論增修現行法律補足,但最好是透過訴訟程序,累積更多個案判決以形成慣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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